政令宣導

擅自輸入禁止之境外動物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
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,未將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,酒之販賣或轉讓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